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之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此乃屬
檢察機關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啟動偵查之義務。
本案件,如下所示,是於民國102年提出有具體被告和犯罪
證據,依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強制規定,檢察署須依法立
即分偵字案啟動偵查程序。
豈知,士林地檢署竟以本告訴人提出於最高檢察署與台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之陳情抗議拖延不分案之陳情書(經該二檢
察署移文之函),逕自違法偽造視為本告訴人之告發狀。
嗣據此移文函而生有告發狀、陳訴狀、申告狀等,強姦本
告訴人為:
甲)告發人。 乙)檢舉人。 丙)申告人。 丁)陳訴人。
並很高興地立刻分他字案,據此企圖以非法行政調查代替
刑事偵查。易言之,「偽造文書的事實調查」及「偽造文
書的證據調查」,不僅完全付之闕如,還全無反證的提出
。
本告訴人陳瑞玲檢具被偽造冒名繳稅之繳款書與申報書之
公文書證據,提出非告訴乃論之本偽造文書刑事告訴案件
,貪汙圖利金額高達新台幣:壹億元。
歡迎士林地檢署提出反證證明:本告訴人於民國91年有出
售房地收入:36,310,000元。
2)民國102年10月02日提出公文書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等刑事
告訴狀於士林地檢署,被告有:
一)被告張雅音(地政局主任秘書、前士林地政事務所主任)
二)被告林漢儀(士林地政事務所職員)
三)被告葉倫萍(士林地政事務所職員)
四)被告郭永坤(士林地政事務所職員)
五)被告江銘志(士林地政事務所職員)3)嗣又於102年12月04日追加被告即:
二)被告王靜雯(士林稅捐稽徵處職員)
三)被告鄭德美(士林稅捐稽徵處職員)
以及於103年
十月六日追加被告即:
四)被告 林淑芬(民國91年士林稅捐稽徵處助理稅務員)
4)被告公務員等受理,被告陳怡帆單獨申請辦理判決解除借
名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竟然,被告陳怡帆持偽造
之新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申報增值稅與契稅:
一)無償取回土地所有權是原告陳炳煌,依土地稅法第5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原告陳炳煌。
二)被告公務員等違背職務圖利,公然包庇被告陳怡帆偽造
冒用本告訴人陳瑞玲名義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新台
幣$7,115,681元。
換言之,91年本偽造文書受害人陳瑞玲被偽造冒名申報
有販賣土地收入:新台幣$32,688,000元。
此有士林稅捐稽徵處發給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和士林地
政事務所發給之增值稅繳款書等公文書證據為憑。
三)本告訴人陳瑞玲名下所有之房屋即:台北市中山北路6
段405巷45弄10號2樓、3樓、5樓與地下層的四分之一,
是本告訴人自地自建原始取得之第一次登記。被告陳怡
帆持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解除房屋土地
借名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自始與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相違且不一致。根本就是違反土地登記之同一
性。
居然,被告張雅音人等一同協助被告陳怡帆以偽造之房
屋買賣契約書,自說自唱單獨完成契約審核與契稅申報
並繳畢契稅。
經查:
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契約,除檢附上開確定判決書外
,被告陳怡帆應出具原告陳炳煌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
式契約書、原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向原申報
報稽徵機關申請免納契稅申報。
怎會做出判決外的:重新訂立房屋買賣契約?
這不是赤裸裸的偽造文書嗎?
四)被告台北市地政局主任秘書張雅音人等,於所有公函上謂:
依據判決主文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
依此,被告人等是公然自認瀆職圖利。因為,
4)被告公務員等受理,被告陳怡帆單獨申請辦理判決解除借
名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竟然,被告陳怡帆持偽造
之新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申報增值稅與契稅:
一)無償取回土地所有權是原告陳炳煌,依土地稅法第5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原告陳炳煌。
二)被告公務員等違背職務圖利,公然包庇被告陳怡帆偽造
冒用本告訴人陳瑞玲名義繳納了『土地增值稅』:新台
幣$7,115,681元。
換言之,91年本偽造文書受害人陳瑞玲被偽造冒名申報
有販賣土地收入:新台幣$32,688,000元。
此有士林稅捐稽徵處發給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和士林地
政事務所發給之增值稅繳款書等公文書證據為憑。
三)本告訴人陳瑞玲名下所有之房屋即:台北市中山北路6
段405巷45弄10號2樓、3樓、5樓與地下層的四分之一,
是本告訴人自地自建原始取得之第一次登記。被告陳怡
帆持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217號解除房屋土地
借名買賣契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自始與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相違且不一致。根本就是違反土地登記之同一
性。
居然,被告張雅音人等一同協助被告陳怡帆以偽造之房
屋買賣契約書,自說自唱單獨完成契約審核與契稅申報
並繳畢契稅。
經查:
法院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契約,除檢附上開確定判決書外
,被告陳怡帆應出具原告陳炳煌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
式契約書、原繳納收據聯及收據副聯等資料,向原申報
報稽徵機關申請免納契稅申報。
怎會做出判決外的:重新訂立房屋買賣契約?
這不是赤裸裸的偽造文書嗎?
四)被告台北市地政局主任秘書張雅音人等,於所有公函上謂:
依據判決主文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云云。
依此,被告人等是公然自認瀆職圖利。因為,
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實務上有下列14
種類:
一)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履行買賣契約?
判決解除買賣契約?
判決解除買賣契約?
二)繼承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繼承?
判決拋棄繼承?
判決拋棄繼承?
三)交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交換契約成立?
判決交換契約不成立?
判決交換契約不成立?
四)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贈與成立?
判決撤銷贈與?
判決撤銷贈與?
五)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分割契約成立?
判決分割契約不成立?
判決分割契約不成立?
六)占有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占有成立?
判決占有不成立?
判決占有不成立?
七)承典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判決典權契約成立?
判決典權契約不成立?
判決典權契約不成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