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有證據的烏龍枉法判決: 自地自建原始取得第一次的房屋,恐龍法官判決要辦理解除借名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 102年10月2日提出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狀於士林地檢署: 不分案、不開庭偵查、不傳訊一年,竟以陳情於最高檢和高檢署之移文函自分他字案強姦告訴人為告發人、檢舉人後,完成行政調查結案。自動湮滅、隱藏102年之告訴狀。 本告訴人陳瑞玲民國91年被冒名偽造有販賣房屋土地收入新台幣三千六百三十一萬元。 士林地檢署請代替被告人等,給付新台幣三千六百三十一萬元予本告訴人。因為,貴署行政調查查無冒用偽造證據,特此依 調查結果申請給付新台幣三千六百三十一萬元。
看不懂 見個面談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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